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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 编辑:jinjinghua | 时间:2015-11-17 14:25:40 | 浏览:133次 | 来源: | 作者: ]

   某大型集团企业为留住和吸引中高端科研人才,推出了职工集资建房的福利。眼看房子即将建成,这种情况是否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的财务王经理来到栖霞地税局咨询。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因此,若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是以成本价售给职工未有增值额,并且建造的是符合当地标准的普通住宅,则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若不符合上述条件,还是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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