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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园区中涉及建永久性餐饮、农产品加工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 编辑:jinjinghua | 时间:2015-10-16 15:24:47 | 浏览:131次 | 来源: | 作者: ]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表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这位负责人说,近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他表示,两部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执法监管。

    根据《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审核取消,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落实农地农用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

   《通知》要求,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这位负责人说,在界定范围时,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同时,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

  《通知》明确,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通知》明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通知》要求,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并强调,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精致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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