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农地抵押在内的农村土地金融并不是新生事物,一些主要国家高度重视土地金融发展,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体系建设,在法律法规保障、金融机构建设、金融产品设计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支持体系,在应对农村土地金融发展风险方面存在诸多共同做法。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扶持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同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为各类参与主体提供法律保障。例如,美国出台的《联邦农业贷款法》、《农业信用法》、德国出台的《抵押权及破产令》、《抵押权法令》等。 二是强化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包括在财政上给予农村土地金融机构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针对农村土地金融机构制定了税收优惠等特殊政策等,例如,法国农村土地金融机构享受政府从农业预算中拨付的大量贴息资金,美国允许联邦土地银行债券、票据持有者免交州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联邦土地银行除自身所有的不动产需缴税外,免征其他一切税收。 三是建立主体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降低土地金融的信用风险。参与主体不仅包括政策性土地银行、商业银行、民间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还包括农村土地评估机构、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信托机构等配套机构。例如,德国除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外,还有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地租银行、德国农业中央银行等主体。 四是强化农地金融风险监管和分担机制建设。例如,美国对农村土地金融机构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管理,专门设立了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在内的金融管理体系,联邦政府对合作金融业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德国政府授予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发行债券筹集信贷资金并担保还本付息,印度联邦政府保证土地银行发行的特别农村债券的还本付息。 未来相当长时期,农村土地问题都将是牵动城乡发展和工农产业现代化的关键性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不破题,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也必将受阻。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如果没有资本要素参与,大量土地“沉睡资产”将无法激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是改革的最新探索,我们既要避免风险防范不足造成改革“开倒车”,导致农村土地金融机构、农户、政府等利益“共损”,也要避免只试不推改革止步不前。在立足国内产权制度条件和农村发展实际的基础上,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发展。 一要尽快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容、性质、内涵及法律关系,条件成熟后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法》,加强农村土地金融法律保障。 二要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切实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实现形式,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三要制定统一的土地价值评估指导标准,扶持发展农村土地评估机构或支持现有评估机构发展农村土地评估业务,完善土地产权定价机制。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农村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面。 此外,在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破坏社会稳定,农村土地资本化的步子还可以再大一点,形式可以再多一点,农村土地证券化、宅基地抵押贷款等探索试点应该加快。只有大胆尝试,在试点中凝聚共识、发现问题、找出路子,才能真正把农村土地改革这篇大文章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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