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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知识(五)-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知识
[ 编辑:jinjinghua | 时间:2014-10-14 15:39:15 | 浏览:91次 | 来源: | 作者: ]


    1、什么叫土地权属纠纷?

    答: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 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2、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后,该怎么办?

    答:土地权属产生纠纷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 议;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权属纠纷 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 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态扩大。 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 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3、土地权属纠纷产生后,在解决之前,对当事人双方有何约束或规定?

   答: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土地 的利用现状,不得 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4、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后,该选择向哪一级政府或部门申请高处?

    答:土地权属产生纠纷后,应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的原则。即: (1)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 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2)同一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 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当事人申请高处土地权属纠纷,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处权属纠纷,应当递交申请书(但当事人书 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有 关主管部门将应载明的事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争议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权属争议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3)对土地的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提供下列资料:

   (1)能够证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有关权属凭证;

   (2)权属争议区域图和地上附着物分布情况;

   (3)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范围。

    7、受理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与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具体的权属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4)属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5)争议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经依法确定权属,或者虽经依 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

    8、居民宅基地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一般有哪些?

    答:一般常见的确定居民宅基地的权属纠纷证据材料有: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有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发证时的档案清册;(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祖宗房 宅基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证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 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9、哪些文件、资料不能作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凭证或者 权属参考凭证?

    答:下列文件、资料不能作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

   (1)土地改革以前的权属凭证;

   (2)依法划定行政区域界线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绘制的各类地图和 军用地图标明的行政区域界线;

   (3)涂改、伪造的权属凭证;

   (4)以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文件、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 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的其他文件、资料。

    10、存在纠纷的房地产,怎样办理变更登记?

    答:公民或单位的房地产纠纷,其财产分割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范 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权认定,只能根据法院裁决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手续。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 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坐落于其上的房屋则属于公民或单位所有。房地 产有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未完待续)

                                         原文转载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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