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法规〔2009〕52号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 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2006—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9年1月16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5]190号)自2009年1月16日起终止执行。 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国土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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